
中直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所需材料以及流程
中直公积金提取相关内容如下:
一、提取条件
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。
离休、退休的。
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。
出境定居的。
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。
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%的。
生活困难,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。
遇到突发事件,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。
进城务工人员,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。
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,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。
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。
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提取材料
购房未贷款: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等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、购房发票;危改回迁房需提供拆迁协议、购房发票;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、契税完税凭证;公有住宅楼房需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、购房收据。
贷款购房: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,需提供借款合同、首付款发票;贷款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,提供材料相同。
生活困难,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:需提供《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。
离休、退休:需提供离、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。
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: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。
出境定居: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。
进城务工人员,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:需提供户口证明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。
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、判处无期徒刑,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: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。
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:划入死亡职工本人的有效储蓄账户的,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、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;划转到单位账户的,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、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、单位经办人与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;直接划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储蓄账户的,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、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、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。
大修、翻建自住住房(不含装修):需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、产权证明、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。
自建自住住房:需提供规划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证明、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。
三、提取程序
职工向单位提供证明材料:提取手续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。
单位进行初审核实:单位应为初审合格的职工开具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》,并组织职工填写《提取记录单》。
四、审批与办理
银行经办网点审批:购房未贷款、贷款购房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、离休退休等情形,由银行经办网点审批同意后,办理提取手续。
国管分中心审批:大修、翻建自住住房,自建自住住房,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%等情形,由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并开具《住房公积金通知单》后,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