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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管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和流程

时间:2025-02-24 提取

    国管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和流程

    国管公积金提取相关内容如下:

    一、提取条件

    住房类: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;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;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%。

    特殊情况类:遇到突发事件,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。

    销户类:离休、退休;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;出境定居;进城务工人员,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;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,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;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。

    生活困难类:生活困难,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。

    二、提取材料

    购房未贷款: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等需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、购房发票;危改回迁房需拆迁协议、购房发票;二手房需房产证、契税完税凭证;公有住宅楼房需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、购房收据。

    贷款购房:贷款购买政策性住房需借款合同、首付款发票;贷款购买其他自住住房同样需借款合同、首付款发票。

    生活困难领取低保:需提供《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。

    离休、退休:离、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。

   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: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。

    出境定居:户口注销证明。

   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:户口证明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。

    大修、翻建自住住房: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、产权证明、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。

    三、提取流程

    职工申请:职工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,提取手续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。

    单位初审:单位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,为初审合格的职工开具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》,并组织职工填写《提取记录单》。

    四、审批环节

    银行经办网点审批:购房未贷款、贷款购房、生活困难领取低保、离休退休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、出境定居、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、在职期间被判刑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形,由银行经办网点审批同意后,办理提取手续。

    国管分中心审批:大修翻建自住住房、自建自住住房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%、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、集中封存户提取等情形,由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并开具《住房公积金通知单》后,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。

    资金支付: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一般应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,因特殊情况,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,应经职工本人同意,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后,银行经办网点审核单位结算账户无误后办理转账提取。